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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体会官网投注 发布时间:2025-07-31 21: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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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群众反映位于桂平市厚禄乡双寨村第五队择地屯后背岭的生猪养殖场存在将养殖污水排入附近鱼塘,导致鱼塘的鱼苗死亡的问题。2025年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桂平市农业农村局、厚禄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做出详细的调查,发现你养殖场存在养殖粪污通过9号猪舍旁的雨水沟流出外环境,一直流至养殖场南面的荒地后,无组织流入鱼塘,检查当时,流出的粪污水量不大,但发现鱼塘下方角落漂浮有死鱼苗,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养殖场立即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养殖粪污通过雨水沟排出外环境的问题进行整改,防止养殖粪污外排。2025年3月17日,贵港市桂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继续派员对你养殖场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再次进行调查。
经查,位于厚禄乡双寨村第五队择地屯后背岭的生猪养殖场共分为三家生猪养殖主体,共建成9栋养殖猪舍,其中1、2、3栋猪舍是由桂平市厚禄智桂畜牧养殖场(原桂平市厚禄乡莫艺勇养殖场)负责养殖,4、5、6、7栋猪舍是由桂平市厚禄乡臻顺养殖场负责养殖;8、9栋猪舍是由桂平市贵许欣荣牲畜养殖场(原桂平市厚禄乡新康养殖场);三家养殖主体的养殖模式均是与贵港双胞胎猪业有限公司合作养殖,三家养殖场共同使用一套污染防治设施,分别为:一个容积约113立方米的集污池;一座长89.2米×高1.93米×宽12.5米的发酵棚;一台干湿分离机;一张面积约6500平方米的氧化塘;目前新建一个容积约800立方米的渗滤液收集池。养殖粪污处理工艺是:产生的猪粪、猪尿经收集至集污池,通过搅拌后使用抽水泵抽至发酵棚,然后添加益生菌、木糠和谷壳进行发酵,经发酵后作为农机肥外卖;经分离出来的废水作为山林消纳。现场检查时,三家生猪养殖主体养殖的生猪已完成出栏,停止养殖;桂平市贵许欣荣牲畜养殖场原排放养殖粪污的雨水沟已堵塞,没有污水进入南面的鱼塘。
据调查核实,之前存在养殖粪污通过雨水沟流入鱼塘的问题根本原因是2024年12月28日,8、9栋猪舍生猪出栏后,工人对猪舍进行清理洗涤,清洗中排污管道出现堵塞,工人在疏通管道中误将9号猪舍旁的雨水管塞孔拔起,导致污水沿着雨水沟直接流入西南面下方的鱼塘,造成鱼苗死亡问题;8、9栋猪舍是由桂平市贵许欣荣牲畜养殖场负责养殖,养殖场投资人之一许其乡配合调查,许其乡表示,由于工人工作失误,且处理不及时,估计大约有2到3立方米的养殖废水通过雨水沟混入鱼塘。桂平市贵许欣荣牲畜养殖场(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81MADP2GQW5A,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备案号:072。
综合上面讲述的情况,你养殖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3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桂平市厚禄乡双寨村五队择地屯后背岭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1份。
(二)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3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养殖场投资人之一许其乡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证明你养殖场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事实。
(三)影像证据:2025年1月13日、2025年3月17日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养殖场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1张。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桂平市贵许欣荣牲畜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号:235)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3月17日,提供单位:桂平市贵许欣荣牲畜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规定及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现责令你养殖场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禁止将养殖废弃物排放外环境。
我局将对你养殖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做监督。如你养殖场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我局将依法进行查处。
你养殖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